为进一步激励市直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吸引更多高层次卫生人才。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人才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到市直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5.从市外引进的全日制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或有事业编制的医学类副高以上人才;具有医学类博士学位的人才。
二、引进待遇
1.引进人才享受不低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
2.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宿迁“人才新政16条”相关待遇。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考生与有引进计划的市直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联系,由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医疗机构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报名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复审。考生需提供以下报名材料:
下载并填写《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报名表》(见附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规培证等材料复印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2027年8月31日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
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岗位报名情况,不定期启动面试考核程序。
(二)考试。采取直接面试方式,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直接通知应聘人员本人,请应聘人员保持联系方式通畅。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三)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实施。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四)考察。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五)聘用。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引进人才、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补充。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引进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公开引进工作接受纪检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请广大考生诚信报考。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按规定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政策咨询电话:0527—84389302(宿迁市卫健委人事处);
医疗机构电话:0527—84239234(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0527—80978000(宿迁市钟吾医院)、0527—84229112(宿迁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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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