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拓宽优秀村(社区)干部发展渠道,决定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定向招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2021年8月(含本月,下同)以前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连续任职至今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正职;2019年8月以来连续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满3年,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副职(副书记、副主任)或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2019年8月以前担任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至今且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两委”副职或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含连续任正职不满3年,但连续历任正职、副职或监督委员会主任累计满5年,目前仍在岗的村〈社区〉正职、副职或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招聘岗位
从全州优秀村(社区)干部中,定向招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名。其中:13县(市)各设置1个乡镇(街道)岗位定向招聘本县(市)符合条件的对象(一),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各增设2个乡镇岗位定向招聘全州符合条件的对象(二)。
具体招聘岗位详见《红河州2024年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干部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基层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性质和专业不限;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3年9月及以后出生);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2.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吸毒涉毒、涉黑涉恶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
5.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行(受)贿人员名单的;
6.信仰宗教、参加邪教或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7.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连续两年被列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进行整顿的,或存在庸懒滑贪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4年8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符合条件的优秀村(社区)干部到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办(党建办)报名。
4.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2024年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定向招聘优秀村(社区)干部报名推荐表》(附件2)一式3份,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盖章;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JPG格式,照片须命名为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
5.资格审查和政审:由各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政审。
6.发放笔试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和政审的报考人员,统一发放笔试准考证。
准考证领取时间:2024年8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及后续各招聘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准考证领取地点:红河州考试中心(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4号教学楼7楼)。
(二)考试
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3,对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县(市),符合条件的对象(二)可报考本县(市)定向村(社区)干部招考岗位;放宽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予以裁减或取消,对被取消岗位的报考人员,允许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改报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考试采取笔试与经历业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政策知识、党建知识和农业农村工作业务知识等。
笔试时间:2024年8月31日上午08:30-11:00。
笔试统一安排在蒙自市的考点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需持准考证和本人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参加笔试。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试情况确定。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再参与后续招聘环节。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具体公布时间和有关要求在“红河人才网”另行公告通知。
2.经历业绩评价。由招聘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满分为100分。每个岗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取前3名进入经历业绩评价(末位成绩相同的一并开展经历业绩评价;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数不达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评价;出现自愿放弃的,依次递补)。经历业绩评价主要评价报考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工作实绩、奖励情况、岗位匹配程度等。
(三)计算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由笔试、经历业绩评价成绩加权构成,采取百分制计分,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其中: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经历业绩评价成绩占综合成绩的70%。即: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经历业绩评价成绩×70%。
若综合成绩并列,以经历业绩评价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若经历业绩评价成绩仍相同,以工作业绩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综合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公示,并在报考人员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每个岗位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到县级及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自理。
体检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由本人申请复检,否则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申请复检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体检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不再继续后续的聘用程序,并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考察。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由各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根据拟聘岗位要求,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水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最终形成考察结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与报名时填报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聘用。
(五)公示拟聘人选
拟聘用人员在“红河人才网”、报考人员所在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满前,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和个人放弃3种情形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六)办理审批和聘用手续
1.办理审批手续。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否则不予受理。
2.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出现因应聘人员放弃聘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重要提示
(一)本次招聘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网址:www.hhzrc.cn),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红河人才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如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本人负责。
(二)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信息与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由此带来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其他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监督电话
州委组织部0873-3900097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3-3732130
七、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八、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附件2: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7日